1、报批内容:申请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境外电视节目。
2、审批依据:
国务院令第129号(《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》)、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(《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》实施细则)
3、办事程序:
由申请单位向当地县以上(含县级)广播电视部门提出申请,经市级广电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签署意见后,报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审批。凭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。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,经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和国家安全厅检验合格后发给《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》。
4、申报材料:
①申请报告:申请接收单位情况简介,接收目的、方式、设备购置计划等。
②申请表;
③国家准许接收的三类单位的相应证明;
④市、县广播电视局意见;
⑤市国家安全部门审核意见;
⑥单位资金、场地证明;
⑦管理制度和管理人员说明。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