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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报批
作者:佚名 文章来源:本站原创 点击数: 更新时间:2008-6-25 16:28:41           ★★★

1、报批内容:申请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境外电视节目。

2、审批依据:

国务院令第129号(《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》)、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(《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》实施细则)

3、办事程序:

由申请单位向当地县以上(含县级)广播电视部门提出申请,经市级广电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签署意见后,报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审批。凭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。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,经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和国家安全厅检验合格后发给《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》。

4、申报材料:

申请报告:申请接收单位情况简介,接收目的、方式、设备购置计划等。

申请表;

国家准许接收的三类单位的相应证明;

市、县广播电视局意见;

市国家安全部门审核意见;

单位资金、场地证明;

管理制度和管理人员说明。

5、收费标准:不收费。管理费向当地广播电视局缴纳,标准为800/座天线/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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